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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说,山西号称是中国的“煤都”,煤储量和年产量都占了全国1/4,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但是自从1990年代黑煤窑泛滥之后,山西的煤除了造就为数不少的煤炭暴发户和“红顶商人”之外,似乎留给山西和留在全国人民记忆中的就只有连绵不断的矿难、矿工及其家属的苦难、“私挖滥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一边是暴富的煤老板和“红顶商人”、连年增长的地方GDP和财政收入,一边是矿难、死亡、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这里实在包含了太多的悖论。按理说,在公有制中国,矿产是一种国家资源,应该让全民受益(乡镇煤矿也至少应该让全村受益),而如今富了少数人,却给当地广大人民带来死难和无穷无尽的后遗症。为什么中国的某些地方资源越多,却反而造就了越多的不幸?为什么黑煤矿仍然屡禁不止?为什么我们的法律干预不起作用?文章认为,在自下而上监督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监管不力成了一个自然的结果。这是各地煤矿事故和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看来,要从根本上破解“资源越多越不幸”的困局,还是离不开山西老百姓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参与。3300多万山西人民之所以成为滥开滥采的沉默的牺牲品,无非是因为他们不能有效参与影响自己利益的环境决策和保护过程,因为当地的决策者和大大小小的执法者不需要向当地选民负责。如果我们的地方选举制度真正运转起来,地方的决策者和执法者必须对当地人民负责,否则就将承担落选或弹劾的后果,那么再贪心的官员也不敢疏忽执法,地方煤矿安全和环境执法状况就不会是目前这个样子。一旦地方民主将官员的职位和当地老百姓衡量的真正的地方政绩挂起钩来,那么金钱贿赂的诱惑力再大也难以撼动地方公共利益。在民主政治过程淘汰了那些黑官员之后,煤矿腐败的黑链自然中断,那些大大小小的黑矿主、黑站长、黑记者也就自动消失了。只有这样,山西的“风光”才能好起来,山西人民才不至于成为其所拥有的煤矿资源的牺牲品。只要地方自治不健全,地方人民不能有效参与当地的决策并监督其执行,地方官员不需要真正向地方选民负责,那么这个悖论就完全可能延伸到任何资源丰富的地方。
【主持者言】过去我们曾经指出,无论是矿难频发,还是污染严重,追根溯源,都与宪政的缺失有关,因为宪政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地方自治”,即地方的事务应该由地方的民众来参与管理。而没有一个地方的民众愿意本地的矿难不断,出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如果真的存在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而不顾这些,那么同样也可以断定,地方民众的意志并没有能有效地通过制度来制约地方政府的行为。这与张千帆教授的上述观点是相近的。但这是从“政治”方面说,从“经济”方面看,类似像山西这样的“资源越多,灾难越多”的现象,恐怕还与资源产权的不落实、不完善有关。正因为我们的矿山资源统归国家所有,又没有通过有效的产权交易明晰它的长期的开采权,使得那些通过种种非市场交易(实际上往往表现为权钱交易)而获得短期开采权的矿主们普遍地施行掠夺性开采,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去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再加上我们的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由此就难免造成了“私挖滥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了忽视安全生产,矿难频发的后果。而反过来说,明晰的、有效的产权制度,也就是对私人财产权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权的落实和保护,正是现代宪政制度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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