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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怎样定义“反垄断”

  日前谢鲁江说,要反垄断,就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垄断,即给垄断下定义。这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十分复杂、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我们认识和解决反垄断所遇到的一切问题的前提。了解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和运行逻辑的人都知道,垄断实际上是竞争的伴随物。市场竞争讲究优胜劣汰,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必然就是资源向强者手中集中,向更有效率的优势企业集中,这样也就形成了这些优势企业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市场的控制。如果我们把这种控制称之为垄断,它恰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所谓的竞争,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在市场上的生存权,更是为了获得在市场上的控制权,以便尽可能地使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够操控在企业手中,而不是完全交给不可预知的市场,听天由命。所以,竞争实际上是一个二律背反的逻辑:不竞争,没有优胜劣汰,没有企业做大做强,市场就是没有效率的,竞争就是没有效果的;而一旦竞争、一旦优胜劣汰,就必然导致强弱分明,有人失败退出市场,有人得胜控制市场,得胜者一般就是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的。我们怎么可能又要求竞争,又不允许分出优劣胜败?怎么可能以鼓励竞争效率为名,反对或限制企业做大做强?亚当·斯密所定义的垄断,或者说他心目中要反对的垄断,是指“国王授权的垄断”,也就是说,他反对的是来自于或依赖于政府行政权力所带来的垄断,而不是由于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这种对垄断的认识,不是简单地把垄断与竞争对立起来,而是着眼于行政权力对市场机制作用的不当干扰或限制。更明确地说,亚当·斯密所反对的不是产生于市场竞争的经济垄断,而是源自于政府权力的行政垄断。在偏离了亚当·斯密的国王授权的垄断的含义,将反垄断的对象扩大到经济垄断之后,反垄断政策的合理性就不断受到质疑。一个结论是:反垄断只是在反行政垄断这个古典经济学家的垄断界定上才是合理的、有意义的。
   【主持者言】如果说,像微软这样的由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市场相对垄断究竟是否应予限制、怎样限制,在经济学界尚且存有争议的话,那么,经济领域的行政性的绝对垄断,自亚当·斯密以来,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地坚决予以反对。确如谢鲁江先生在上文所指出的,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争的就是市场占有份额,争的就是对市场的垄断权。因为所占的市场份额越大,企业的利润就越多。但这种垄断,只有竞争中的优胜者才能取得,而不是靠任何其他特权取得的,这是市场竞争的公平之处。之所以说这种垄断只是相对的垄断,是因为任何企业,无论其怎样强大,都不可能完全占有市场。因为竞争决定了任何时候都会存在对这种垄断的挑战,垄断者如果因自己获得了较多的市场份额而“托大”,因此而故步自封,因此而降低质量哄抬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最终就一定会受到市场的惩罚,就会被自己的对手打败,拱手让出自己的市场份额,甚至在竞争中沦为失败者。而“国王授权的垄断”即行政垄断就不一样了,它所倚仗的不是企业的竞争力,而是背后的权力,或者更本质地说是权力背后的暴力(只不过它是一种“合法的暴力”)。这样的垄断,对市场的发展,对技术的进步,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好处而只有坏处。因此,任何把行政垄断排除在目标之外的“反垄断”,都不可能是真正的“反垄断”,而只是为维护行政垄断装出的一种姿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