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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冯兴元说,“重复建设”的提法由来已久,很多投资和建设项目被政府计划部门冠之以“重复建设”。但所谓“重复建设”的背后往往是行政性经济在作怪。因此,借助整治“重复建设”,事实上却伤害民营企业发展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此,有必要区分两种所谓的“重复建设”:其一为市场经济和私有产权条件下的所谓“重复建设”,其二为行政性经济条件下的所谓“重复建设”。这两种“重复建设”对应着两类不同的绩效和福利效应。市场经济意味着存在一定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也就是存在一定数量的“重复建设者”和“重复需求者”。如果同时推行市场开放和私人产权,那就允许民营企业之间面向需求的绩效竞争,实现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企业将胜出,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企业则被淘汰,被淘汰企业的产权将通过购并等手段转手给更有效率者,经济从而保持高效率运作。行政性经济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主导的经济。比如在钢铁行业,国有钢铁企业林立。如果单靠国家划定企业市场份额、企业布局和企业数量,那么企业就没有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激励,也没有创新的激励,由此企业和行业就丧失了绩效竞争的动力,所谓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将被制度化和永久化。即便国家不划定企业市场份额、企业布局和企业数量,单单是主导性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存在,就会导致所谓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持续存在。这是因为,国有和集体企业存在着预算软约束问题:当企业亏损时,它可以不必退出市场,因为政府可以为之埋单,可以拿国有或者集体财产,或者套取民间资金(通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来填补亏损。因此,在对比上述两种情形之后,我们可以看到,“重复建设”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性经济问题,而非市场经济问题。经济性企业之间的竞争是趋于市场出清和绩效取向的,存在多个供给者和多个需求者主体的所谓“重复建设”,只是市场出清前的临时现象和达致绩效竞争的手段,不成其为问题,也不是政府所应关注的论题。行政性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竞争,或者行政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市场出清的,也不是绩效取向的。因此,不能对经济性企业关闭市场的进入渠道,而是进行进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要对行政性经济和行政性企业改革,而非对市场经济和经济性企业一并关闭。
【主持者言】关于“重复建设”的话题已经讨论多年,记得已故经济学家董辅扔先生当年对此曾有过很精辟的论述,大意是“重复建设”只是对政府而言才是应该防止的,而市场经济中企业的“重复建设”是市场竞争的题中应有之义。你开饭馆我也开饭馆,你造汽车我也造汽车,如果说这也属于“重复建设”,那么,没有这种“重复”又何来的竞争?但对于政府就不同了,因为参与市场竞争绝不是政府的使命,政府的“重复建设”,没有任何积极的意义,而只会造成财政的浪费。但不幸的是,有关“重复建设”的种种糊涂观念和做法,至今仍在大行其道。比如,信手拈来便是一例:报载,按照国家淘汰小钢铁产能政策,河北省至少有450万吨的钢铁产能需要在08年1月1日前淘汰,“挥动的电锯将在河北四处开花”。类似的强制淘汰在许多行业里都可以见到,政府部门为此又是制订计划,又是监督执行,多少年来乐此不疲。淘汰的理由,是这些小企业的规模太小,技术落后。但问题在于,一个企业的规模大小和技术水平的高低,能否成为政府是否应对其进行强制淘汰的理由?大凡真正的企业,都肯定是以赢利为目标,企业再小,技术水平再落后,只要能赢利,它就能维持下去,何劳政府来强制关闭?相反,企业再大,技术水平再高,如果它不能赢利反而亏损,不用你政府来关闭,恐怕它自己也做不下去。或曰:这些小企业污染严重,生产事故多多。那就应该用环保法或安全法来要求它们、约束它们,可以因为其违法而关闭,而不能因其小或落后而关闭。再退一步说,政府可以对自己下属的国有企业行使这种权力,但对产权独立的民营企业,无论它如何地小,技术水平如何地落后,如果它没有违法之举,政府又有什么权力仅仅因其小或落后而强制它们关闭?这种强制性关闭难道不是明显地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原则吗?再说,小企业的淘汰,技术水平落后企业的淘汰,应该是市场发展自然而然的结果,何劳你政府如此操心?政府如果有那么大的能够领导市场、驾驭市场的本事,试问当年又怎么会把计划经济搞得那么一团糟呢?又或者是现在的政府已经学聪明了,已经有能力来领导市场、驾驭市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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