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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设计的制度经济学意义

  
   论者曰:我们知道,“红灯停,绿灯行”是车辆行驶的基本规则。有了红绿灯制度就已经可以保证车辆交通的有序运行,那么为什么在红绿灯转换之间还要加上一段黄灯呢?实际上,黄灯的设计有着很深的制度经济学含义,黄灯的存在使得红绿灯制度具有了弹性,更加有利于道路资源的充分利用,增加交通流量。
   根据系统经济学观点,黄灯的存在对应于制度的拓扑模型中的制度边界,也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所说的制度的“灰色地带”。按照制度的拓扑模型,在制度边界的内部属于制度允许的行为,对应于绿灯;在制度边界的外部属于制度不允许的行为,对应于红灯;黄灯对应于制度边界。制度边界的存在是设计黄灯的制度经济学基础。
   我们知道,制度是规范和约束行为的一套规则系统。根据系统经济学观点,制度设计不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行为,而是针对行为空间的等价类。也就是说,制度设计是在行为空间的“商空间”中进行的。这是系统经济学对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贡献。按照这种观点,制度边界的存在是必然的。科斯在唯象层次上提出了制度灰色地带的存在,我们可以从理论上严格证明制度边界即制度的灰色地带。这正是黄灯存在的制度经济学依据。
   现在我们来考察黄灯的作用。经常开车的人可能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哪里有警察,哪里就是塞车”。警察不是指挥、疏导交通的吗?情况怎么会这样?原因就在于,和交通灯系统相比,警察指挥交通只具有红绿灯的作用,要么允许通行、要么不允许通行,缺少了黄灯的功能。我们知道,黄灯亮时,已经过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驶。这个时候,各位司机对道路资源的利用是通过协商自主解决的,或者说是通过各位司机之间的自组织机制解决的。在红绿灯转换之间,加上这样一段时间的自主协商机制,更加有利于道路资源的充分利用。
   【主持者言】引发联想的是“执法”的话题。法律也有边界,或者说也有“灰色地带”。除了“合法”、“违法”两种对立状态,还有大量存在的“非法”的情形。长期以来,主流的解释是,凡是法律没有规定允许的就是“非法”,非法则等同于违法、犯法。如此一来.就把很多本可以通过民间渠道和自治方式解决的问题统统纳入了司法轨道,不仅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而且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对于拓宽民间自由生长的空间尤为不利。在这一点上,西方的理念值得借鉴,人家是“法无规定即可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众自由选择的权利。我们的行政和司法无所不包,甚至不时介入公民“私域”,结果是该管的管不过来,“过滤”掉的只是公民的自由。无疑,自由意味着弹性,单是“红灯”、“绿灯”的制度设置,只有刚性没有弹性,公众只能被动服从,没有自主协商、自主创新的空间,必然导致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加上了“黄灯”的设置,明确了自由的疆域和边界,更有利于达致公平与效率的均衡。“黄灯”虽小,其制度意义不可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