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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对中小企业应该豁免《劳动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对此认为,这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说法。他指出:说中小企业是弱者,必须要明确这个弱者是相对谁来讲。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国有企业、跨国公司是弱者,相对政府是弱者。对于中小企业的这种弱者态势,应该予以扶植和保护,包括税收调整、免除苛捐杂税、技术支持、资金和项目支持等。但这不是劳动法律调整的内容。而在劳动关系中,中小企业相对于劳动者是弱者吗?不论多小的企业,对于员工而言通常都是强者,是主动者。我们不能你欺负我我就欺负更弱的,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什么关系呢?调整的不是政企关系,也不是企业和企业的关系,它是调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关系,如果说在劳动关系调整中,要以“弱者”为名义豁免中小企业的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和道理的。而且,在实际当中,一些规范的中小企业是能够接受《劳动合同法》的,抵触和反对的是那些原本就不规范的企业,是那些原本就欠账的企业。法律并不是你觉得不好就可以不执行,就可以“废除”、“修改”、“缓行”。对于法律缺陷和不足,当然可以讨论如何修改完善。但在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上,我们应该尊重和敬畏、而不能轻薄和蔑视。我们不能让那些规范的守法的中小企业再吃亏。中小企业有规范的有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保护那些规范企业。实际上,劳动合同的问题恰恰是在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我们应该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准确把握法律,通过企业转型加强管理来适应法律的要求,而不能加剧他们对于法律的恐惧感和抵触感。
【主持者言】毫无疑问;总体来看,在中国,劳方与资方比较起来,前者明显处于弱势。常凯先生认为“不论多小的企业,对于员工而言通常都是强者”,说得似并无错。他的意思是,企业主如果没有一点资本,即使是小厂小店,恐怕也办不起来,而员工除了劳动力和技能则一无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自然是合乎道义的。我们认为,不管资方在口头上如何对该法表示不满,重要的是看他们最终能否接受。甚至可以说,只要企业不会关门;还会继续运行下去,还会继续雇工,以“社会主义”的眼光来看,则法条向劳动者无论怎样倾斜都不为过。毕竟,一般而言,一个企业老板赚的钱再少也会比一个员工多得多。所以,劳动合同法合理规制的底线就看它是否会逼得一些企业关门。如果企业关掉了,工人失了业,所谓的“保护劳工”的法条再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其结果反而对这些劳工不利。有人或许会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难道多给劳工一些待遇和福利,企业就会倒闭?对那些效益好、利润高的企业来说,当然是不会的。有些企业老板在发了一通牢骚后,企业该做还得做,只不过是自己的利润少一点而已。但对前述那些原本利润就很薄的加工贸易企业来说,事情就难说了。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很可能就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否则,像深圳的一些加工贸易企业,何至于招不到工却不肯提高工资而宁可让机器厂房闲置?难道这些中小企业也像大企业一样只肯赚大钱而不屑于赚小钱吗?难道常凯先生认为中国不存在这样羸弱的中小企业吗?所以,即使是以调整劳资关系为己任,即使根据中国的国情应该向更弱势的劳方倾斜,劳动合同法也应该遵循一个底线:必须让那些中小企业还能有利可图,而不是逼使它们关门停业,造成劳方跟资方的双输。所以,有学者提出劳动合同法(至少是某些条款)应该对那些薄利的中小企业予以“豁免”,对它们的要求跟对那些实力较强的大中企业的要求应有所区别,在主持者看来,也许并不像常凯先生所批评的那样,“这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说法”。这里我们还要再次重申的是,劳工保护的责任不仅在于企业,更在于政府。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失业者依靠社会保障也能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平,同时又允许企业的工会能够独立地发挥与资方的博弈作用,才能使劳方在劳资谈判中不致处于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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