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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村:最后的“集体所有制”?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该刊记者所看到的相应资料显示:2004年11月,南街村集团第25次股东会议后,原本由5家集体股东构成的南街村集团股权结构进行了变更:中原工贸40%、王宏斌9%、郭全忠等6人共36%、邓富山等6人共3%。这些自然人股东全是南街村的相关负责人。而之前,南街村集团的五家集体股东都是南街村所属的集体企业。自然人股东对集体股东的置换,在法律上,意味着一场“化公为私”。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一位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表示:“南街村集团原来的集体股东变更为有自然人股东在内的股权结构,在程序和法律上是完全合法的”。不过,对一直因走集体路子、生产资料公有的南街村来说,法律上的合法在意识形态与舆论上却遭遇了空前的压力。其间的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实质意义。南街村党委办副主任雷德全称,“我们已经接到许多电话,很多老将军都打来电话问是怎么回事。”有人断言:一个乌托邦的理想终于撑不住了。最早发现南街村集团已经实行股份制的《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石玉则用了一个盖棺定论的词:南街终结。但是,虽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材料的铁板钉钉,面对媒体,南街村却仍然保持着高度的一致:南街村永远不会搞私有化!在记者对众多村民的采访中,也没有村民相信,南街村已经改制。就连登记材料中被给予9%的股权激励的“班长”王宏斌,在听到属下关于改制的相关报道后,也用了四个字回应:无稽之谈!那么2004年登记变更时,法人的变化又是怎么来的?当时的具体经办人,时任党委办副主任、现档案馆馆长王洪凯解释说,变更时,河南省工商局企业处工作人员说,南街村集团应该有自然人的股东,所以就那么填了。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的工作人员则对记者说,南街村集团登记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不过,这个股东其实可以是集体股东也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不过当时不懂,工商局的办事人员这样一要求,也就这样办了。”在媒体报道后,南街村负责人承认,“这里面确实有些矛盾的地方,我们还不知怎么处理好。”对此,中国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仝志辉认为,南街村“改制”所暴露的问题,“是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现代企业制度不对接的问题。”
  【主持者言】这又是一件涉及股权问题的蹊跷的个案。十几年来,南街村集团向来以在市场经济的产权改革浪潮中坚持传统的“集体所有制”而闻名于天下,在某些人的眼中,它是当代中国农村硕果仅存的“正宗社会主义”的典范。所谓“集体所有制”,指的就是产权归“集体”所有,至于这个“集体”中究竟有哪些人,他们在企业的中所有权究竟如何体现,则是模糊的,甚至必须是模糊的:因为一旦产权明晰到个人头上,那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就不是“正宗社会主义”了。在过去的理论和实践中,“集体所有制”是唯一的有幸可以与“全民所有制”一起被视为“公有制”的一种所有制,两者共同的特点是“产权虚置”。所不同的是,“全民所有制”的代理人明确是政府,而“集体所有制”的代理人究竟应该是谁,根本就说不清楚。正因为如此,当整个中国由计划经济而转向市场经济时,“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仍然会也应该会得以保留(尽管数量大为减少),而“集体所有制”因其与市场经济的产权明晰的要求无法兼容,如今在中国大地上,也就难免被“大浪淘沙”了。目前尚存的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多依附于一些公家单位。而像南街村集团这样独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恐怕已所剩无几。因此,当媒体披露南街村集团实际上早在数年之前就已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该集团的一些负责人登记为持有股权比例不等的自然人股东亦即成为私人股东时,也就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使人难免对过去一直被鼓吹的“红色南街村”产生了是否在欺世盗名的质疑。我们认为,现行企业工商登记规定中应该“与时俱进”地取消“集体所有制”这一种类。其实,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应该是“股份合作制”,其特点是:企业员工均为股东,股份平均,但与“集体所有制”不同的是,所有的股东必须明晰并登记在册,其产权不能虚置。换言之,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应该(实际上也已经)成为历史的陈物,而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实际上就只剩下了“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因此,目前的政策所称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实际上也就等于“坚持国有制为主体”。而一种“以国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形态能否被称为“市场经济”呢?如果能的话,请道出这种“理论创新”的理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