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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学家赵旭东撰文评说,在法律制度成长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家以超人的胆识和敏锐的商机意识,游走在一些给他们带来了超额利润的法律真空地带(甚至是禁区地带)。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企业家们在这些边缘地带的不断努力和探索,甚至是用自己的牺牲来唤起人们对一些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关注和思考。
如年广久,作为我国第一代企业家的代表,他带有绝对的草莽性格,一种天生的追逐利润的商性使他取得了成功。不可否认,年广久们的成功在当时是具有示范效应的,因为人们看到了做企业、经商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这种效应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变轨的重要引擎力量之一。而恰恰是这些年广久们在没有《公司法》等最基本商事制度的社会环境中的不断探索,催生了1992的《有限责任公司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暂行条例》,以及后来的《公司法》和《合同法》等。
如褚时健,舆论普遍惋惜的是他个人功勋卓越之后的晚节不保,但是这样的明星企业家却促使了人们对国有企业59岁现象的沉重反思,人们认识到了建立有效的把企业家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的目标结合起来的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重要性。褚时健事件成为我国该项理论制度探讨的标志性案例,随后,企业薪酬制度逐步改革,《公司法》中也规定了配合股权激励的股份回购制度等。
如孙大午,其实之前舆论对他的评价一直是正面的,他的个性和经营理念得到了很多人的赞扬。孙大午案发后,触发了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深入研究,同时也促使了制度层面对于规范企业直接融资行为的思考,修改后的《证券法》为私募制度留下了空间,为以后的孙大午们铺平了一条规范的道路。
如唐氏兄弟,德隆帝国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一次重度拷问,那一轮股市的长时间调整使得德隆系的资金链发生了断裂,当很多违法行为被揪出的时候,管理层真切地意识到我国金融法制、特别是证券法制中存在的问题,从《证券法》的修改到证监会的各项规则的出台、补遗和完善的过程,其实也是法制健全的过程。
可以这样说,中国的企业家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拓荒者,不管他们是成功者还是失败者,他们都用自己的经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特别的经验和教训,用自己的亲身实践在为未来市场经济的推进铺平道路,甚至用自己的自由和生命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正反方面的借鉴。
不可否认,从一些企业家陨落的个案中似乎可以发现法律对于这些企业家命运影响的另一个影子,即法律似乎变成了对这些企业家治罪的一种工具,很多企业家并不是倒在硝烟弥漫的商场上,而是倒在了法律责任的血泊之中。当一些企业家的行为张扬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随着社会对他们关注度的逐渐提高,他们的行为会逐渐透明化,当他们的某些原罪性行为逐渐地曝光和积累之后,社会的忍耐力也逐渐到达尽头,最终让他们退出舞台的依据往往就是法律。他们最终被抓或者被绳之以法的违法事由可能仅仅只是其光辉事业中的一个小问题、小插曲,也许这些小问题在当时的行业中司空见惯,但违法的惯状绝对不是个案开罪的理由,因为他们确实是违法的、确实是够加刑的。对待这些企业家,此时的法律似乎又成了他们事业的终结者。法律之于企业家,也许是诡邪和严酷的,但是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绝对是企业家持续健康成长的必须土壤,前面倒下的企业家就是为了让后面的企业家不同样倒下。
【主持者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步都与法治建设的成长密切相连,企业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唯有在法律的许可之内,才能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在中国这个向来重关系不重法治的环境中孕育出来的第一代企业家,尤其需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这种现代理念是确保他们的事业人生安全无虞和健康发展的“护身符”。有人往往把企业家出问题,归咎于他们自身的道德修为问题。因为越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越是在利益的取得和分配状态处于不确定状况时,企业家的个人素质和自身道德的约束力就成了决定其命运的关键因素,当没能很好地约束住自己时,往往也就踏进了原罪的泥潭。这话有一定道理,但不能说全对。企业家道德的底线,就是“守法”。社会转型时期还有另一种情况,即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健全,或过时的法律法规与市场化改革取向产生冲突,或法律所对应的市场环境条件尚不具备,甚至制订的法律条文带有强烈的利益集团烙印,等等,都可能陷企业家于不义,构成对企业家生存的致命威胁。当企业家遭遇了某些法律制度的“陷阱”,此时一味高调要求企业家施行道德自律,显然是有失公正的。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企业家中途落马的案例不可胜数,社会为此付出了太大的代价。须知企业家是一个民族的最可宝贵的稀缺资源,企业家是民众创业的领头人,是改革开放的探路者,牺牲一个企业家,对国家对社会的危害是不可以其个人身家来计算的。企业家的成长最终有赖于可靠的法律保障,转型时期法律政策的不确定难免酿成一些不该发生的悲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及司法部门更有必要实事求是地加以鉴别,力求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现代法治既有“法无规定即可行,法未明确不当罚”的原则,亦有“不追溯既往”的规定,对于企业家遭遇的法律困境,更需要侧重这方面的事实考量,以使法律裁定更为准确和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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