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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统归中央已经明确?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一份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改革的课题方案正在汇总提交,课题的牵头方是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该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表示:“所得税上交中央已经明朗。”所得税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2年以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除部分中央企业外)为地方专享税种。2002年以后,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国家分享比例为50%。2003年之后,中央分享比例上调为60%。“各地区对所得税的争议和矛盾一直很大。”社科院财政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杨志勇称。大型企业总公司多数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几个大城市。“总部企业为纳税地,而税源地和纳税地相分离影响到地区间税收的公平性。”杨志勇举例说,西气东输总部在上海,即纳税地在上海,而实际上沿途涉及了许多西部省市,当地政府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却不能通过行使税权获得相应的税收。“所得税在总部经济条件下,中央要是不统筹分配的话,就会过分集中在几个发达城市。”赵全厚称。这也是所得税不得不改为中央税的原因,由中央来统一调配,并在其后进行转移支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税收收入情况表》表明,2007年深圳地区所得税收入占其地税收入的54%。其他中西部地区所得税仅占其地税收入不到2成的比例。显然,所得税上交中央对发达地区的影响非比寻常。与之前媒体所报道的不同,赵全厚表示:“增值税有可能会调整,但不会全部上交中央,如果那样做,地方怎么过日子?增值税还是趋向于放权。”目前增值税为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占全部税收的40%左右,也是中央与地方的分享税,分享比例为75:25。福建税务系统一官员称:“所得税上交中央,如果不增大增值税地方的分享比例,地方的日子就真的不能过了。”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所副所长施正文表示:“地方政府应该有其独立税种。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权,就像我们现在所说的物业税。”
   【主持者言】税源地和纳税地相分离的确影响到地区间税收的公平性,但这是否能够成为所得税调整为全部归中央的主要理由?从近年来的税制变化可以看出,税收收入有越来越向中央倾斜的趋向,所得税若真的全部归中央,将使这种倾斜达致顶峰。从宪政法理来说,中央和地方在税收上的分配,应该通过在立法方面的博弈来解决。但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地方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中央授权,所以在税收的分配上地方只能唯中央的意见是从。撇开这个问题不谈,税收的根本用途是服务于公众,即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税权应该与事权相对称,所得税若统归中央,中央就应该承担更多的事权,尤其应该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在转移支付方面,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应该更多地实行整体划拔的“块块”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统一使用,减少“条条”即分划给中央部委定向支付的额度。实践证明,地方政府比起中央部委,对中央转移支付之税款的使用更能兼顾公平与效率,更能减少“跑冒滴漏”。此外,诚如专家所言,“地方政府应该有其独立税种”,以保证其财政能够满足本地的公共服务需求。但如果所得税收入统归中央,然后又让地方政府设立新的“独立税种”,如增设物业税等,其结果必将进一步加重企业和民众的纳税负担。所以,根本的问题还是涉及到现代国家的税赋原则:未经人民同意不得征税,必须将征税包括税收分配的审批权真正交还到人民手中,而不是由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自己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