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仔细解读应不难发现:因为民企的参与,国企改制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大促进了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的生成和发展,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新疆民营经济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大力推动“民有民营”的股份制经济的发展是实现公有制的主要形式。
那么,应当怎样促进新疆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呢?我们认为要关注以下三点:
一、尽快出台旨在进一步鼓励新疆民间投资的专项配套政策,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切实使政府职能部门真正成为鼓励民间投资的推动者。
在发展民营经济方面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新疆各级党政机关对发展民营经济要口惠而行实。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各地以及全国的实践一再证明这样一个基本道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更直接地说就是要放松、解除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发展民营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而应是长期的基本政策!只要看看本地区有多少劳动力需要就业、看看有多少农民需要离开土地、需要怎样提高城市化水平等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上应争取以下六个方面的突破:
突破一:纳入发展总体规划
要把民营经济纳入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之中。建立自治区各级政府牵头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党委、政府应每年年底对各地、州、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政群团部门都要把以民营经济办实事、做贡献列为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树立为经济服务的思想,摒弃部门利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按照“鼓励服务型,扶持科技型,推动外向型,发展特色型”的思想,利用中央向西部倾斜和民族自治的优势,加大发展民营经济的力度,完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全面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采取扶持措施,借西部大开发、亚欧大陆桥及亚心的优势,输通国际贸易大通道,构建内陆商贸自由港,将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建立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园,提高民营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在能源、资源有明显优势的新疆有效提高产品附加值与科技含量是经济产值加速的捷径。通过科技园区的建设,创造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努力建设民营科技企业密集区,带动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
拓宽民营经济的发展渠道,大力发展县域民营经济。首先,县级经济单位财政力量比较弱,多属“吃饭”财政,没有多余的力量发展经济。而中央财政主要投向国有企业集中的大中城市,因而对县级区域的预算支援也很有限;县级单位工业发展水平较低,国有企业数量较少,国有单位投资力量较弱,难以带动县级经济发展;在信贷资金方面,由于贷款审批权限上收,银行也很难给予大量贷款;在吸引外资方面,由于多数县级单位地处偏远,市场规模狭窄,投资环境较差,在吸引外资上也不具优势。因此,县级经济只能依靠民间投资的发展。
其次,县级单位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是联结中心城市和广大农村的纽带,农业资源丰富,人力充足,民间投资在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深加工方面将大有作为。要激发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资热情,鼓励农民个人或联合兴修水利设施,增加给农业的投资,激发城镇居民对农、林、牧等各方面的投资热情,促进农民和城市居民的联合,鼓励城乡居民对荒山、荒坡、荒漠等的投资。这些投资,既可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又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三,县级经济区域较小,供求关系稳定,地方特色明显,适合民间投资介入。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区县市已经拥有了一批小型的集体和民营企业,甚至涌现出了一批民营企业集团和大户,城乡居民也有了一定的积蓄,具备了进行投资建设的条件。
突破二:政府建立“绿色通道”
新疆各级干部要彻底摒弃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和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偏见,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作法、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要继续清理收费项目,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政务中心的工作机制,建成为民营经济服务的“绿色通道”;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国有、乡镇企业改革;对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不因工商登记变更而取消。
除国家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不需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项目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在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产业中,允许新开办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以上,其余部分在3年内分批到位;允许以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价入股;支持民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科技人员和分流、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设立企业的,只要具备经营场地,而其他条件欠缺,但在1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同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预备期内免交行政性收费。
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企业办理年检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对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可直接通过年检。
突破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对50强民营经济、纳税超千万元的纳税大户、安置就500人以上的企业、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企业和各类先进民营企业、名牌产品及驰名商标予以奖励,并给予重点支持;对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提高科技发展基金税前列支比例,并加速设备综合折旧;建议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安排周转金5000万元作为垫底资金,扶持组建民营经济企业贷款担保公司。
新办民营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私人托儿所、幼儿园、养(敬)老院开展的养育服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营业税;民企申请自营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企业同等标准执行。民企到境外参展招商,由政府给予补贴,引进资金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各类人才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人员离职领办、创办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离职创业,其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免收各种费用;职称按规定晋升,享受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待遇;创业结束,经用人单位同意,允许其回原单位工作。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民企,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并减免相关税费。
凡民营企业引进中级以上职称、专科以上(中专以下可特事特办)人才,外地来疆投资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公安机关凭人事部门相关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准予落户手续,教育部门准许其子女入学、入托,按统一标准收取学费。
民营企业创办人才、科技、担保等中介机构,政府在两年内给予适当补助。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行业协会,组建初期,由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建立各级政府组织的商业性、互助性相结合的信用担保体系,贷款担保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民营企业兴办的贷款担保公司,上缴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返还3年。
将民营经济纳入统计渠道。民企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对民企在发展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要重调查,重证据;先教育,后处罚。对规模较大、发展前景好、效益好、信誉度高的民营企业,贷款项目可试行,信用担保方式予以特别授信。并允许有稳定收入、诚信度较好的个人凭身份证担保取得小额贷款。
突破四: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创新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新疆优秀企业家表彰大会”,并从中评选3—4名为新疆区域经济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家给予100万元的重奖;获得国家名牌、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
鼓励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在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允许技术开发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加速设备综合折旧。获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两年内其上交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增量地方留用部分的50%返还企业;企业获国家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3年内其上交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增量留用部分的50%返还企业。
鼓励新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40%,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的,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可在营业执照上注册。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对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民营企业,允许利用其家庭住宅或租用住宅作为经营场地。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家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县(市)区以上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突破五:创造良好的民营经济营运发展环境
放宽民营经济的土地使用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民营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以有偿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按评估宗地确认后的价格优惠10%至20%;对经济状况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其应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分段计收或采取年租金的方式支付;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在处置土地资产时,其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70%优惠;对于地处繁华地段的民营危困企业,应帮助其通过土地转换、盘活,给予优惠照顾,将土地资产收益的70%拿出用于扶持原民营企业;被兼并企业原用地为行政划拨的,经批准允许在5年内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式;民营企业吸收外省、国外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可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
检查重点民营企业须经批准 。严格控制针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确需检查的,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试行定期检查制度,每年同部门不能重复检查,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检查应该合并进行。对重点支持企业的检查须经县(市)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严控各类评比达标活动。
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政策性收费,原则按最低限额收取;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有幅度的一般按下限执行。禁止利用年检搭车收费和征订报刊。任何政府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各项活动,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实行收费项目、标准的分类公示办法,印制收费目录,并在媒体上公布。严禁收费与办公经费挂钩。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费、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到企业乱拉赞助。严肃查处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的恶劣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责令赔偿企业损失。
二、鼓励创业精神,培养企业家精神
在计划经济时代下,创业精神也就无从说起。现在情况变了,政府提倡创业了,形势逼迫着人们要创业了,好多人们却根本没有创业的欲望和热情。这在新疆乃至整个西部地区仍然是一个普遍现象。依赖贯了,等待贯了,时代变了,观念还是老套。创业精神放在一个人身上仅仅是一种精神,如果大多数人有了这种精神,那么这个地区就会有一种活力,就会培养出、派生出其他一些进步观念和精神来。创业的热情高了,尊重创业的社会氛围浓了,创业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高了,企业家精神也就逐渐培养出来了。建设小康社会,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要形成中等收入者群体。而产生中等收入者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渠道,就是来自大量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阶层、专利或专有技术所有者、技术发明者、销售骨干等。而创业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的发扬光大,则会动摇在我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观念,倡导务实、科学精神,对国家的强大、社会的进步也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进行金融体制上和管理上的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满足民营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金融需求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金融创新打开空间。新疆民营企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和金融需求难以给予满足,与国有商业银行手中有大量资金贷不出去和不愿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相对照,生动反映了金融制度和信用结构亟待改革和调整的紧迫性。在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彻底摆脱政府控制和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一系列制度及行为规范之前,民营企业金融供给困境的彻底解除,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解决。第一,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通过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推动国有商业银行主动地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二,更可能和可行的是,要进行以内生性为特征的金融制度创新,在国有商业金融体系之外,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解决民营企业金融供给不足的金融系统,在这个系统与国有商业金融系统之间进行互为补充和竞争,共同推动双方在体制上和管理上的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金融供给的创新上,为新的金融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遐想。具体思路如下:
1.建立民营企业自己担保和融资的社团服务组织
解决民营企业供给不足和融资难问题,需要与我国金融制度转型结合在一起。发展民营企业之间的融资,是我国金融转型过程中一种必然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符合民营企业自身规模小、缺少担保和信息筹集成本高、监督难等特点,而且,也是工业化国家中小企业一种成功发展的经验。
世界银行(1989)的研究表明,过去40年中,在很多国家和农村地区,政府通过引进正规金融制度向民间提供廉价信贷的努力并未产生预期效果。因此,更为切实可行的策略是,国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激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引导。内生性的金融机构一开始可能具有非正规制度安排的性质,从表面上看,有时表现得杂乱而无序。但其内在的机制则是最为有序的,因为民营企业本身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由此导出的这种制度安排包含着相互的约束。例如,在日本、韩国和意大利,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之间成立旨在内部互为融资、外部互相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社团”。通过内部相互融资,逐步建立起中小企业的合作网络,而社团成员在进行外部融资的过程中,将得到其他社团成员的担保,这样一来,也就解决了中小企业缺少融资担保的难题。同时,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社团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一般来说,这种监督比起其他的监督形式来说更有效,因而可以降低金融机构收集信息的成本和进行信贷监督的成本。
从当前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这一条件基本成熟。首先,经过20多年的发展,民营企业已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一支重要的力量。伴随民营企业的发展,一个以民营企业为核心的内部融资和外部担保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且,这一体系的运行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目前所需要的是从制度上使其合法化。其次,建立一个自律性、自助性的社团组织,已成为广大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共识。由于缺少自律性和自助性的社团组织,不仅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很容易陷入盲目的竞争,从而导致金融资源配置上的浪费,而且,资本在民营企业之间的流动也因此缺少了一条有效的渠道,造成一些企业手上掌握了大量闲置资本无处使用,而另一些企业缺少资本不能扩大再生产,或难于进行生产。建立民营企业社团组织,可以从社团内部进行资本的调剂,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2.通过制度创新,规范、发展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能因为民间金融存在某些问题而被抹杀。温州和台州的经验证明,民间金融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上,起到了国有金融未能起到的积极作用。民间金融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据调查,浙江省温州和台州两地的民间资本已达3000亿元以上,整个浙江省的民间资本超过8000亿元。如果将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资本的总量加起来,全国民间资本的总量将超过10000亿元,超过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民间资本总量有多大,而是在于民间资本已经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并与民营企业形成了有机的信用关系。因此,通过制度创新,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引入东南沿海地区充裕的资金,对于发展新疆的民营经济尤其重要。
通过必要的制度创新,将那些已有一定规模,机构建立比较完善,运营和管理比较规范,愿意接受国家金融监管的民间金融合法化,具体方案是:第一,通过必要的整合过程,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或者区域性投资基金,如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以合法的身份更好的支持民营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第二,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的转制改造过程中,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甚至允许民间资本控股转制后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第三,在商业银行法的框架下,允许民间资本组建区域性的中小商业银行。
3.建立必要的利益诱导机制,推动银行更好的为民营企业服务
在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承担起对民营企业的信贷业务,条件成熟时,应成立不同形式的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旨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银行。考虑到民营企业自身具有的规模小,布局分散,金融部门向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要比一般服务高的特点,为了更好的推动金融部门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建议给予向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以下优惠政策和倾斜:第一,按照向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给予一定比例的累进税收减免,调动金融部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为了减少金融部门的经营成本和降低经营风险,并创造一个能够获利的空间,应允许金融部门在向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根据市场情况实行浮动利率。
4.加强民营企业的诚信建设和发育中介担保机构
道德风险是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一个主要障碍。产生这一障碍的现实原因来自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大量中小企业利用包括金融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不完善的机会,实行所谓的破产转制,逃废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在一个缺少监督、信息不对称,又没有抵押担保的环境下,国有商业金融采取避免道德风险的手段,就是不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或少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啤酒花事件”的爆发,既是过去我区诚信建设不力的直接后果,又使得今后这项工作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克服道德风险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信贷担保机制,搞好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可以设想由金融部门或者社会中介部门,帮助建立民营企业的信用档案,或者在民营企业与金融部门之间,建立起必要的社会中介担保组织,并在其担保的基础上,扩大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
结 语
近年来,新疆党委和人民政府着力下功夫提高服务意识,积极推动民间投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条件。1999年由自治区政府牵头,清理取消了31项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收费。2002年自治区党委开展全疆范围为大规模非公有制经济调研活动。2003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与20位民营企业家座谈,共商新疆经济发展大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在座谈时说:“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新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理直气壮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真心实意与民营企业交朋友,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多领域的开发,为新疆的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王乐泉指出,在新疆,企业家要清醒地认识到新疆经济发展特点,立足资源优势借鉴内地沿海及国外先进经验,趋利避害,定好方向。新疆经济发展要搞优势资源转换,要发展特色产业。以此发展壮大自己,如石油、矿产、水土光热资源,要依托新疆资源,加快发展,抢占市场。新疆矿产资源丰富,但开发才刚刚开始。比如现在全国缺铜,而新疆的铜矿很丰富,过去矿业开发是禁区,现在开放了,民营企业要积极参与进来,搞好新疆矿业开发。新疆的能源开发,如煤矿开发、水电开发大有潜力,民营企业都应参该积极参与。他还指出,新疆农业、特色产业、旅游业、纺织业,民营企业都可以涉足。
王乐泉强调,新疆民营企业还要积极参与国企改革改制,不要等国有企业破产了才去兼并,对好的国有企业可以与之联合,积极参与其改革改制工作,共同发展。王乐泉真诚地希望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到新疆诸多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中来,他说,谁论证,谁开发,谁招商,谁就享有相关的利润。王乐泉希望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疆地缘优势,既搞“东联西出”,也要搞“西进东出”,依托中亚、西亚地缘优势,向西面出击走出新疆,与国际大市场接轨,为把自治区建成对外开放国际商贸中心和桥头堡尽心尽力。
王乐泉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积极地、理直气壮地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发展,关心民营企业发展,切实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要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对待。他要求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民营企业的问题、困难、发展等问题,切实拿出帮助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来。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2003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自治区派出三个考察团赴广东、四川、山东、河南、江苏和浙江等地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了考察学习。看到了新疆民营经济与内地,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更加增强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年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公司发展的意见》,这将有力的促进我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疆民营经济明天的辉煌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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